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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黔东南州委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放宽政策改善投资环境的若干规定
 

  为加快改革开放步伐,加大招商此资力度,促进我州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州外客商到我州兴办能源、交通、水利、市政公用设施等基础建设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从获利年度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科税,第4年起至第10年的所得税计征后由同级财政全额返还。
  第二条 兴办生产开发型项目,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按下属情况予以优惠,属兴办国家和省科委确认的高新技术项目,填补我州空白的新产品项目,产品出口在50%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起至第10年企业所得税计征后由同级财政全额返还,从事上述以外生产开发型项目的,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所得税计征后由同级财政全额返还。
  第三条 从事农、林、牧和水产基地建设及兴办其它绿色产业项目的,可与所在乡村直接签订开发协议。利用非耕地搞开发的,可以零价或特别优惠价格提供土地使用权;所办项目从取得收益当年起免征农业税、农业特产税5年。 
  第四条 兴办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公益事业项目,凡以无偿形式兴办的,以划拨形式提供土地使用权;以有偿形式兴办的,可特别优惠价格提供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 投资兴办旅游业,并形成旅游线路或旅游景点的,按造“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经营权归投资者所有,允许以出让经营权等形式回收投资。
  第六条 投资兴建或改造我州公路的,经报批可以收费、出让经官权等形式回收投资,并对公路两旁土地可开发部分,享有优先开发权。
  第七条 凡州外客商投资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开发型项目和公益事业,(1)投资方向调节税可优惠50%直到实现零税率;(2)城市规划管理费、城市公共设施配套费和城市增容费可减征40-50%;(3)免征土地使用费;(4)地方无权减免的其它税种、属地方分享的部分,计征后由地方财政按议定年限和比例列去返还;(5)水、电增容费可减征30-40%。
  第八条 州外客商在我州兴办企业需用土地,根据产业导向、地块区位和供求关系等情况,分别依法通过划拨和出让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在缴纳土地使用费和支付土地出让金的数额和时限等方面给予特别优惠。客商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法定期限和范围内可以出租、抵押、转让和继承。
  第九条 凡以参股、控股、联营、兼并、收购、租赁、托管、承包等形式,参与嫁接改造我州企业的,可享受我州企业改革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条 对招商引资项目实行“一项一策”的管理办法,凡经县(市)以上(含县市)人民政府对具体招商项目确定的优惠政策及实施办法,各有关单位必须支持和执行。
  第十一条 优先安排和保证州外客商投资兴办企业所需的电、水、煤、气、通讯及原材料,执行价格与州内企业相同;州外客商来我州兴办企业,所需的流动资金和技术改造贷款,各金融机构要根据国家信贷政策,与州内企业一视同仁,予以支持;对其中建设支柱痖项目和扶贫协议项目的贷款上应予优先安排。
  第十二条 对招商引资项目,实行“税费登记卡”管理,严禁卡外收费,凡未列入“登记卡”的税费项目,州内任何单位不得收取,企业有权拒缴,并向有关部门反映和投诉,有关部门必须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和答复。
  第十三条 对在我州投资的商客放宽户口限制,其常住人口在州内就医、就业、购房、子女入学、升学等方面一律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
  第十四条 成立州招商引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对外挂招商引资局牌子,负责外来投资及经济技术合作项目的联合审批、协调服务、政策兑现等工作,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个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的办公制度,公开办事制度,提高办事效率,属本州权限内的项目,在接到项目申请及应提交的资料后,十天内办完全部手续;需转报的项目,五天内办完转报手续。
  第十五条 对自治州经济建设项目牵线搭桥,引进资金作出贡献的,要严格按照“州府发(1994)49号”文《黔东南州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兑现奖励。州委、州政府各工作部门过去制定的有关政策,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均按本规定执行。